(2013)芜民申担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惠民医院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县惠民医院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申担字第00002号申请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贤文,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县惠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75486608-9。法定代表人:周明,院长。委托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先东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2013年8月27日,申请人与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及被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将对被申请人享有的500万元借款的主债权及抵押权(位于芜湖县湾址镇文教园区芜湖县惠民医院252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申请人。《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向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支付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债权转让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自《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若未能按期付清款项,则申请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付款。申请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物(位于芜湖县湾址镇文教园区芜湖县惠民医院252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清偿欠申请人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芜湖县惠民医院辩称:申请人所述事实,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申请人与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及被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将对被申请人享有的500万元借款的主债权及抵押权(位于芜湖县湾址镇文教园区芜湖县惠民医院252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申请人。《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向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支付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债权转让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自《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若未能按期付清款项,则申请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徽商银行芜湖芜湖县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主债权转让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且抵押土地使用权属和押债权范围明确,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行使抵押权,故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故申请人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抵押土地使用权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认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芜湖县惠民医院的土地使用权[位于芜湖县湾址镇文教园区芜湖县惠民医院25252㎡,国有土地证号为芜国用(2008)第0110039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偿还范围为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3.9.10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县惠民医院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