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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方菱护栏网厂诉被告蒲城县宏达土石方开采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方菱护栏网厂,蒲城县宏达土石方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咸阳方菱护栏网厂,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八家村,组织机构代码证:22174126-7。法定代表人张崇俊,厂长。被告蒲城县宏达土石方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东阳乡黄家村蔡家组。法定代表人蔡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方菱护栏网厂诉被告蒲城县宏达土石方开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方菱护栏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咸阳方菱护栏网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