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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永财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财,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于永财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财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