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李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177号周建国,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店当村,身份证号410901197807011119,联系电话1509023****。被告李文飞,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东郭村8排,身份证号410922198610093815,联系电话1551769****。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文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