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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洪娣与岳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娣,岳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王洪娣,女,1954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岳爱珍,女,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娣与被告岳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娣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洪娣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谈笑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