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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卓与刘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卓,刘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卓,女,200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三张镇中张村*组,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银娟,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卓之母,农民。被执行人刘洋洋,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克兴,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洋洋之父。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苗广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294.947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洋洋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106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苗广平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百虫有权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