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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周××等与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周××;方××;宋甲;宋乙;宋丙;叶××;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丙。法定代理人:宋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骆××。一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楼。负责人:申×。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方××、宋甲、宋乙、宋丙、叶××、骆××,一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金东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错误。被申请人骆××名下的车辆浙g×××××号轿车由申请人作为工作用车使用,该车辆平时车钥匙由被申请人叶××保管并由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申请人叶××驾驶该车接送其妻子及儿子,该驾驶行为非职务行为。申请人认为,工作用车由单位职工保管和使用并未违反任何规定,对其因非职务行为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磊审判员  张靖审判员  蒋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