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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吴小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668号罪犯吴小锋,别名吴尔伍,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5)海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吴小锋于2006年3月2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将罪犯吴小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6月24日止。罪犯吴小锋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一次减刑,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吴小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小锋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吴小锋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小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原判处没收罪犯吴小锋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尚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把握,本院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