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田××来到台州市××西城街道梅园新村西面的一出租房,强行掰开出租房木门后进入房间,窃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黑色苹果4s16g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元,后将手机销赃。另查明,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田××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价格的鉴定意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2)台路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