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法执子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艳芬诉赤峰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芬,赤峰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法执子379-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芬,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赤峰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谭明坤,职务总经理。担保人谭明坤,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担保人谭树然,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芬与被执行人赤峰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谭明坤、谭树然为被执行人赤峰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且担保人谭树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U16**陆虎自由人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蒙DL93**蒙迪欧牌CAF7230A小型轿车一辆为被执行人赤峰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右法执字第379号暂缓执行通知书。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谭明坤、谭树然的财产,以担保人谭明坤、谭树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希力 德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