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某。委托代理人龚义蓉,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