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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裁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彩艳与李彩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64号申请人李彩艳,女、汉族,1982年8月2日生。被申请人李彩飞,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生。2013年9月17日7时许,被申请人李彩飞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吴起县吴起镇社区刘渠子大桥处,将正在行走的申请人李彩艳撞倒,致申请人当场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李彩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李彩艳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彩飞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高义名下陕JG62**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彩飞驾驶的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