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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2号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曹兵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荣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炜,女,1977年9月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中全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公司和青年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青年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但是被告多次拒交物业管理费,不履行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所欠的物业服务费776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适格,物业公司合法性。二、物业服务合同,证明物业公司与业主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三、物业服务证明,证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四、催交物业费用记录,证明物业公司向业主催收过物业费。五、物业费收缴记录、欠费明细单,证明业主欠费未缴纳。六、收费标准,证明收费符合物价局核定标准。被告李炜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案经举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认证如下:对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举证据一、二、三、四、五、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据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0年12月6日,六安市青年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青年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六安市青年广场业主委员会,将六安市青年广场物业委托给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由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向业主直接收取,13#楼的收费标准为0.38元/M2/月,分半年或一年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履行了自身义务;被告李炜系六安市青年广场小区13#楼1单元602室业主,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欠物业服务费775.20元(85M2×0.38元/M2/月×24个月)。经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被告李炜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六安市青年广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与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青年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法有效,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李炜未按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李炜按合同约定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两年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两年的物业服务费775.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中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