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徐艳丽与同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同某,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同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于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徐某某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至今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