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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香河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香河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被执行人香河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开发区夏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韩建秋,总经理。黄志华诉香河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香河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香河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