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治忠与台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忠,台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王治忠。委托代理人:刘肖。委托代理人:刘英萍。被告:台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山辉。委托代理人: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忠与被告台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