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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知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毛江月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毛江月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1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被告:毛江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毛江月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昱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