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韩XX诉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艳,杨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姜海艳,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龙沙区美静化妆品商行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运建小区52号楼5单元102室,身份证号230521198204051124。委托代理人张树基(原告舅舅),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钢铁厂法律顾问,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22号楼。被告杨纲,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拓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部网络主管,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230204197505012156。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艳与被告杨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姜海艳负担。审判长 刘小千审判员 张文汇审判员 高舒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