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荆娜与吴学平、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娜,吴学平,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荆娜。委托代理人王霞,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学平,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琴,现下落不明。原告荆娜诉被告吴学平、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娜的委托代理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学平、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娜诉称,被告吴学平与李琴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至2012年期间,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金额128.9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8.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学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李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学平与被告李琴于2006年5月23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0日登记离婚,2011年3月29日再次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6日再次登记离婚。1、2010年11月2日,被告吴学平向原告借款19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手续费11400元,同日,被告吴学平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荆娜现金人民币10万元正,每月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1400元借款人吴学平2010年11月2日”;2、2010年12月6日,被告吴学平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荆娜现金人民币20万元正归还期限为2011年元月6日借款人吴学平2010年12月6日”;3、2010年12月8日,被告吴学平向原告荆娜借款10万元,同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荆娜现金人民币10万元正,还款期限为2011年元月8日借款人吴学平2010年12月8日”;4、2011年元月8日,被告吴学平向原告借款159000元正,同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荆娜现金人民币159000元正归还期限为2011年2月8日借款人吴学平2011年元月8日抵押物为01-1096471王锡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008)第E02559邢立春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5、2011年4月1日,被告吴学平向原告借款55万元,同日,被告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荆娜现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正,归还期限为2011年4月10日前借款人吴学平2011年4月1日”。6、2012年1月6日,被告吴学平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今欠九万元正2012年元月20日之前还清,到期不能按时还清,将由龙口海景房代理佣金偿付。总计代理佣金的50%吴学平××2012年1月6日”。以上共计128.9万元,该款二被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荆娜提交的借条六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学平向原告荆娜借款128.9万元未予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吴学平、李琴系夫妻关系,应对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共计11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二被告离婚后,被告吴学平向原告借款9万元,由被告吴学平自行承担。被告吴学平、李琴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学平、李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娜借款119.9万元;二、被告吴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娜借款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1元,由被告吴学平、李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延红审判员 田成贵审判员 石秉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