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吉中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树群诉锦东集团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民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谢树群,男,住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号。谢树群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2008年3月,谢树群在吉林市北京路1464-4号房屋承租经营期间,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东集团)开发翠江锦苑楼盘,锦东集团明知谢树群占用房屋,与被拆迁人没有约定谢树群腾空时间,在没有征得谢树群同意,没有下达强迁通知,没有得到营业补偿等情况下,2009年2月27日、28日锦东集团与4名真假公安迳行对谢树群非法暴力强迁,强行扣押全套生产设备40天,损坏、扣留多种物品没有归还,造成停工、停产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锦东集团应赔偿谢树群医疗费8000元、搬运费30000元、装修装饰6000元、动力电10千瓦5000元、承租费194000元、误工费396500元、营业损失4981198元、损坏物品金额428985元等损失。谢树群在原址强迁前已承租经营7年,强迁前后还有剩余29个月承租期无法履行,是原址的承租人,在拆迁中是当事人,有权依法享有拆迁各种补偿政策。故谢树群请求依法审理2009年2月27日、28日这2天,锦东集团开发翠江锦苑暴力强迁江城印刷厂,造成63个月停工停产,违法侵权,判令锦东集团付给谢树群财产赔偿款6049683元;诉讼费由锦东集团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谢树群起诉请求的主要内容属于拆迁安置补偿范围,其与锦东集团之间实质上是补偿安置争议,现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过程中,谢树群与锦东集团产生的争议,因其中有行政的因素在内,不是单纯的民事行为,故谢树群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树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春阳审 判 员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涤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