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95-1号-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95-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朱某(某)某,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继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