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民初字第0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495-1号-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朱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95-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朱某(某)某,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继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