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任长靖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长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97号罪犯任长靖,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三亚市海之梦美发店美发师。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三亚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长靖犯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7081.4元。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0)琼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任长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104.66元。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罪犯任长靖于2011年8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任长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长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任长靖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任长靖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104.66元,法院裁定部分终止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任长靖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长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