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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伍彬与邓金萍、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伍彬,邓金萍,李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初字第559号原告陈伍彬,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世益,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金萍,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李红云,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陈伍彬与被告邓金萍、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礼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金成和人民陪审员彭尚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晏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伍彬的委托代理人罗家喜、韦世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金萍、李红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伍彬诉称:原告与被告邓金萍曾是关系很好的朋友,相互之间也比较信任,被告邓金萍曾于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李红云作担保人,并立有借条一份。被告说会尽快周转过来还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意向,在起诉前也一直不接原告电话,人也找不到,至今未还款。被告的行为违背情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延期偿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伍彬对其陈述的案件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陈伍彬的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是适格的主体。2、借条一张,欲证实被告邓金萍于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李红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的事实。被告邓金萍、李红云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金萍向原告陈伍彬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原告起诉后,被告仍不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最后之日止。被告李红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红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金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金萍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4月1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最后之日止)给原告陈伍彬,被告李红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金萍、李红云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礼云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人民陪审员  彭尚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晏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