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灵川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元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七彩花园。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元松,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八里街七彩小康城10栋5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桂林灵川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元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廖元松1500元至本院以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华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代理审判员 赵桂春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