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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会强,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