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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终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终字第00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新都市。法定代表人李辉,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文凯,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强。上诉人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华物业公司)因与王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2008年12月在陈仓区锦绣园小区内购买位于21号楼5单元l楼西户住房一套。2009年8月16日,原告王智强所在的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业主委员会代表李万哲与被告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一份。2012年8月13日原告王智强向被告公司交清当年物业管理费403.1元。2011年11月,原告进行了室内厨房、餐厅、客厅地面砌面、墙壁粉刷、吊顶等项目装饰,2012年9月购买了家具,尚未入住。2012年11月15日原告发现房屋室内厨房、餐厅、客厅地面进水,水深约10厘米,遂打电话告知被告公司,该公司即派维修工和保洁人员前往原告室内进行查看,确认系该单元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倒流所致,后在该房屋外凿开下水管道人工进行疏通,排除了室内积水。同时查明,原告房屋室内进水导致原告厨房橱柜、餐厅、客厅地板及墙壁、橱柜、鞋柜被水浸泡受损数额为,木地板损坏2295元(27平方米x85元/平方米)、墙壁损坏500元(5平方米,工费300元、材料费200元)、橱柜地板损坏1000元(5米x200元/米)、鞋柜损坏400元(工费200元、材料费200元),共计4195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王智强依照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泰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泰华物业公司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按质履行自己对物业服务的义务,导致原告与其他住户所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堵塞,下水倒流进到原告房屋室内,导致原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损害后果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下水管道堵塞,系原告行为所致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智强经济损失41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宣判后,泰华物业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未对其房屋尽到合理和必要的管护义务,致使损失扩大,上诉人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智强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上诉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有管理及维修义务,对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对其房屋亦有管护的义务,其对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流未能及时发现并通知物业管理人员,致使损失扩大,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应由上诉人泰华物业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王智强财产损失60%的责任,即2517元。其余财产损失由被上诉人王智强自行承担。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核定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二、由宝鸡泰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智强经济损失25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智强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泰华物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喆审 判 员  甄 兰代理审判员  王家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宝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