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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官振朋诉房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726号原告上官振朋。被告房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振朋诉被告房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振朋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19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房庆峰的银行存款10199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