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与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黄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黄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194号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吴伟南。委托代理人:陈篇、陈柳红,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宋悦。被告:黄智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诉被告四会市华永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黄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为152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曾 红人民陪审员 程志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晓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