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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贵阳惠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枫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惠澳商贸有限公司,叶枫,陈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236-1号原告:贵阳惠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群升世纪广场一期A1-A3幢1层20号。法定代表人:罗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佩、汪进莲,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枫,男,住四川省翠屏区。被告:陈艳,女,住四川省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惠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枫、陈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惠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价值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惠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房屋价值4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尹梦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