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霍雪梅与范红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雪梅,范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霍雪梅。被告范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雪梅与被告范红兵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雪梅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雪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雪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