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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黄国明与李玉霞、张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明,李玉霞,张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696号原告黄国明,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委托代理人罗富礼,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霞,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被告张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明与被告李玉霞、张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明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国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黄国明负担。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