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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冬微与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微,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王冬微。被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稠佛路127、129、131号。法定代表人:傅宾键。原告王冬微诉被告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冬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冬微负担。审判员  吴晓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