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琼芳与刘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琼芳,刘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671号原告苏琼芳被告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琼芳与被告刘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琼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琼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琼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苏琼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