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郑西湖与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西湖,王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郑西湖,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玉臣,男,1944年2月26日出生,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忠,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西湖诉被告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西湖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西湖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西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8720元,现减半收取14360元,由原告郑西湖负担。审 判 长 廖鸿展审 判 员 潘谷明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