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寿县农业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成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仁寿县农业建筑有限公司,李成忠,李克海,郑志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四川省仁寿县农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廖佳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忠。被告李克海。被告郑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仁寿县农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忠、李克海、郑志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仁寿县农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寿县农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成忠、李克海、郑志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熊碧珍审 判 员 郭旭东人民陪审员 黄亚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