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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方婷诉王亚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锋,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合阳县东雷抽黄小区,退休干部。系原告王某某之伯。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梁园步行街,干部。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锋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在网上相识,2012年8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我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俩人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我们曾于2013年4月协议离婚,后因其他原因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参与赌博,致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我们的婚姻经过属实,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我们发生吵架是因为原告家人的原因,原告家人嫌我挣钱太少为此发生争吵。我也并未参与过赌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在网上聊天相识,2012年5月25日俩人订立婚约关系,2012年8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即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不久因经济问题曾多次发生争执,后经亲戚劝解和好。2013年4月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后两人持协议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因被告反悔而未办理。原、被告2013年6月15日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王某某在2013年8月至9月期间曾多次给原告王某某同事及朋友发短信称原告王某某为骗子等内容。又查明,原告有以下个人财产放置于被告家:LG42英寸彩电1台、被子5床(含1床毛毯)、四件套1套、枕头1对及个人衣物。原、被告有以下共同财产:豆浆机1台、电饭锅1个。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本院予以当庭确认。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网上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本应互谅互让,共同创建美好家庭生活,但在共同生活中俩人为生活琐事数次发生争执,且不能互相谅解,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4月俩人曾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因被告反悔而未果,此后俩人分居生活并以短信形式沟通未果,致夫妻间的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对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因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告放置于被告处的个人财产:LG42英寸彩电1台、被子5床(含1床毛毯)、四件套1套、枕头1对及个人衣物归其所有;三、夫妻共同财产豆浆机1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电饭锅1个归被告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