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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庞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弓步江,永年县南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以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