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199号原告庞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弓步江,永年县南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以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