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任银柱与秦俊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银柱,秦俊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任银柱,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秦俊杰,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银柱诉被告秦俊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银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银柱撤回对被告秦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巧兰审 判 员 崔付权人民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