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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任银柱与秦俊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银柱,秦俊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任银柱,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秦俊杰,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银柱诉被告秦俊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银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银柱撤回对被告秦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巧兰审 判 员  崔付权人民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