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