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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