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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博程贸易有限公司与张福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博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福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69号原告威海市博程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草庙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晓毅,董事长。被告张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