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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进洪诉李进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吉,李进洪,钟兴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洪。原审被告钟兴兰。上诉人李进吉因与被上诉人李进洪及原审被告钟兴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远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远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  南  楠审判员 杨  德  丽审判员 张  秋  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山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