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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10号原告:岳某甲,男,生于2000年10月19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理人:岳某乙,女,生于1974年10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原告岳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生于1974年5月20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原告岳某甲诉被告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原告岳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