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张某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金世纪广场东北角附近抢夺正在散步的李XX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某抢夺后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27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物价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