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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元磊与张可、魏国然、柴景宏、王士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磊,张可,魏国然,柴景宏,王士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郭元磊,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可,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国然,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柴景宏,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士举,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元磊诉被告张可、魏国然、柴景宏、王士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元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黄连华人民陪审员  李景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