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与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驻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舜化路。法定代表人:汤鲁安,厂长。委托代理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相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与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4元,减半收取5957元,由原告淮南市东风化工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