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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3)第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2日晚,被告人孙某结伙黄新春(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卫生院内,采用撬车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的绿源牌两轮踏板电动车(型号:TDP0720Z;款式:HR3-617BT;规格:16黑巨)1辆,计价值人民币1320元。2、2012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孙某结伙申屠辰波(已判刑)经事先通谋,至海盐县武原街道恒隆广场底楼西侧路边,采用推车、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的新日牌电动车(车牌号:D0022**,型号:TDR5906Z)1辆,计价值人民币1026.90元。3、2013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结伙申屠辰波经事先通谋,至海盐县武原街道利时百货底楼南侧通道,采用撬车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2.10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杨某、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的证言,同案犯申屠辰波的供述,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34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齐 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琴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