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清波与郑维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波,郑维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76号原告于清波。委托代理人王厚龙,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维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波与被告郑维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人民陪审员 闫忠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曲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