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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右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党万军与霍祥、安西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万军,霍祥,安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党万军,男,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霍祥,男,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安西荣,女,汉族,农民,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霍祥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