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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凤汉与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汉,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孙凤汉,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霞,淄博开发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军,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汉诉被告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凤汉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