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雄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维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维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普,孙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孙维普,男,成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孙维忠,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维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维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3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